法律研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2020年3月26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常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批准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犯罪嫌疑人常某长期在武汉市居住。2020年1月23日凌晨,常某在武汉市即将实施疫情管控措施前,驾车带其妻儿赴长沙市,后乘飞机抵达北京市,于1月24日凌晨入住其母位于房山区的居所。
据介绍,在京期间,常某未报告武汉居住史,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2月16日其母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常某于2月18日被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与其密切接触的20余人被集中隔离。3月20日,常某经隔离治疗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 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律师提醒】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人人有责。请百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健康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发布的“疫情防控”相关通知。切勿以身试法,或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铸成大错。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