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经济控制属于家暴行为吗?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1月25日
【焦点】王辉恶意降低生活费强迫妻子何玲跟他离婚,属于法律上认定的家庭暴力行为吗?
【解析】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通说认为,按照表型形式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X暴力、经济控制。所谓经济控制,是指施害者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尽管目前的《反家庭暴力法》并未明确把“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但通过目的解释,行为人通过经济控制,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侵害,这显然是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立法初衷本案中,王辉第一次降低生活费是要让何玲同意协议离婚,第二次降低生活费是要让何玲在诉讼离婚屈服,无疑是对何玲甚至其女儿造成极大的损害。虽说这个损害并不是露于表面的身体损害,但可以试想,通过降低生活费,妻子精神造成影响甚至是折磨,是一种精神侵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再更深一层分析,生活费降低了,妻子何玲和女儿都吃不好的情况下,久而久之也是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这何尝不是规定中的对身体损害的行为呢?
夫妻双方之间,有抚养扶助的义务,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妻子被丈夫实施经济控制的行为,属于家暴行为,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例】王辉和何玲是一对夫妻,夫妻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夫妻双方约定,对各自进行负责的家庭事项进行分工,男方负责赚钱,女方负责照料孩子。但是自从孩子出生后,双方一致都为生活的小事发生争吵,直到2019年,王辉忍无可忍,提出离婚,但何玲坚决反对。为此双方的关系更是陷入了“僵局”,王辉把何玲母女的生活费用从每月的5000元降到每月2000元,然而何玲仍然不同意离婚。2019年8月,王辉到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再次把生活费从2000元降到1000元,试图这样让妻子何玲屈服。何玲因为丈夫这样的行为造成了相当大的生活影响和精神压力,于是在2019年10月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王辉停止该侵害行为,按月生活费足额支付。
【解析】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通说认为,按照表型形式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情感暴力、X暴力、经济控制。所谓经济控制,是指施害者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尽管目前的《反家庭暴力法》并未明确把“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但通过目的解释,行为人通过经济控制,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侵害,这显然是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立法初衷本案中,王辉第一次降低生活费是要让何玲同意协议离婚,第二次降低生活费是要让何玲在诉讼离婚屈服,无疑是对何玲甚至其女儿造成极大的损害。虽说这个损害并不是露于表面的身体损害,但可以试想,通过降低生活费,妻子精神造成影响甚至是折磨,是一种精神侵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再更深一层分析,生活费降低了,妻子何玲和女儿都吃不好的情况下,久而久之也是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这何尝不是规定中的对身体损害的行为呢?
夫妻双方之间,有抚养扶助的义务,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妻子被丈夫实施经济控制的行为,属于家暴行为,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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