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为子女借钱上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3月2日
【焦点】刘乙没有证据证明给刘甲5000元的借款,是否就不能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甲之妻李某就不用连带承担该清偿责任?
【解析】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有以下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从具体类型去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分别由家事代理的债务、夫妻合意的债务和债权人善意的债务。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刘甲单方向刘乙借款,李某并无参与到其中,并不属于夫妻合意的债务。
那现在问题聚焦在究竟是家事代理的债务,还是债权人善意的债务。本案中刘乙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属于家事代理的债务,那就只能从债权人善意的债务去切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于债权人善意的债务,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需要从两方面证明其一即可,一个是能够证明用于家事需要,一个是信赖用于家事需要。刘乙主张刘甲借款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不能够证明刘甲借款5000元用于子女上学,但能够证明刘甲勤俭持家、品行端正、无赌博等不良嗜好,属于有理由相信该借贷用于子女考上市重点中学需要用钱的情况下,同样构成共同债务。因此,刘甲妻子李某对5000元的借款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例】刘甲与李某夫妻的孩子考上市重点中学,妻子李某在外做保洁工,临近孩子上学时,丈夫刘甲自己手中只有现金5000元,担心孩子学费不够,便以孩子上学需要学费为由电话要求刘乙(刘甲之弟)借款5000元。刘乙知道刘甲孩子考上重点中学,即通过网上银行为刘甲转款5000元。刘甲携带自己手中5000元和借款5000元共1万元送孩子上学,除缴纳学费8000元外,其余资金用于购买孩子被子等生活用品和路费,所剩无几。但刘甲一直未还款,而刘乙便向刘甲与李某夫妻索要,李某认为刘甲的借款是用于子女上学,拒绝共同承担。刘乙相信该笔借款是用于子女上学,但却没有直接证据证实。
【焦点】刘乙没有证据证明给刘甲5000元的借款,是否就不能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甲之妻李某就不用连带承担该清偿责任?
【解析】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有以下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从具体类型去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分别由家事代理的债务、夫妻合意的债务和债权人善意的债务。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刘甲单方向刘乙借款,李某并无参与到其中,并不属于夫妻合意的债务。
那现在问题聚焦在究竟是家事代理的债务,还是债权人善意的债务。本案中刘乙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属于家事代理的债务,那就只能从债权人善意的债务去切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于债权人善意的债务,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需要从两方面证明其一即可,一个是能够证明用于家事需要,一个是信赖用于家事需要。刘乙主张刘甲借款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不能够证明刘甲借款5000元用于子女上学,但能够证明刘甲勤俭持家、品行端正、无赌博等不良嗜好,属于有理由相信该借贷用于子女考上市重点中学需要用钱的情况下,同样构成共同债务。因此,刘甲妻子李某对5000元的借款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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