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借贷中约定放款后一次性收取利息是否违法?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3月19日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例】中普置业公司与财信信托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甲方(中普置业公司)每年应向乙方(财信信托公司)支付借款资金的15%作为融资利息,分两部分支付:①其中的11%的借款利息按年结息,每自然年度末月的第20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②其余每年4%的借款利息按各笔借款的约定期限一次性结息,即根据每笔借款的约定贷款期限,按每年4%的费率标准,于实际放款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如甲方(中普置业公司)提前还款,则乙方(财信信托公司)根据本款约定已提前收取的利息不予退还。”
【焦点】贷款合同中约定部分利息于实际放款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是否违法?
【解析】要认定双方在这个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法,那就取决于该约定有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对于本金的认定,也要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案中的情况并不违法,法院认为这并不违反《民法典》的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主要依据在于中普置业公司在收到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支配、控制所借款项的表现,而并不是财信信托公司在出借本金时,先扣除利息后再把借款转到中普置业公司。因此,该笔贷款不构成预扣利息行为,是有效的借贷。笔者认为,某种程度上有点类似“让与担保”和“流押条款”的认定界限。
(完)【解析】要认定双方在这个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法,那就取决于该约定有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对于本金的认定,也要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案中的情况并不违法,法院认为这并不违反《民法典》的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主要依据在于中普置业公司在收到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支配、控制所借款项的表现,而并不是财信信托公司在出借本金时,先扣除利息后再把借款转到中普置业公司。因此,该笔贷款不构成预扣利息行为,是有效的借贷。笔者认为,某种程度上有点类似“让与担保”和“流押条款”的认定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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