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无管辖权的法院能否移送案件?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4月6日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例】原告起诉后,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登记立案。并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告程霜霜发送应诉通知书,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提交相应答辩状,并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2019年8月19日,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到庭,被告缺席,该院就本案进行审理,并进行法庭调查。后该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焦点】被告程霜霜已应诉答辩,无管辖权的法院是否还需要移送案件?
【解析】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已经应诉答辩,视为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其次,即便发现属于本院管辖,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应该在一审开庭前作出裁定,而非开庭审理后才作出;最后,本案并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并不影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本纠纷作出审理。
因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即使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移送其它法院,其移送管辖不当。
(完)【解析】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已经应诉答辩,视为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其次,即便发现属于本院管辖,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应该在一审开庭前作出裁定,而非开庭审理后才作出;最后,本案并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并不影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本纠纷作出审理。
因此,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即使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移送其它法院,其移送管辖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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