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高空抛物怎么判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4月8日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重庆市首例高空抛物案。该起案件被告于2021年1月12号凌晨,与他人发生争执,为了发泄愤怒,不停将屋内花瓶、凳子、床头柜、电饭锅、电视机等物品从窗外扔出,将楼下马路停放的四辆汽车损坏。
当天被告就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被告被提起公诉后,经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考量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的近亲属也愿意赔偿受损车辆修理费,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事实上,针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这一现象,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对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在去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拟从六个方面对刑法进行修正和补充,其中就包括高空抛物行为的单独入罪化。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过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刑法是在道德谴责、其他法追责之后的又一道防线。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打消“不会出事”的侥幸、“能多大事”的自信以及“多大点事”的放任,让隐形的高空杀手们更为自觉,并通过刑法的适用,逐步形成公众对法律规范的积极信仰,时刻保持对他人生命以及公共安全的敬畏之心。
作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我们要增强法治和安全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完)事实上,针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这一现象,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对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在去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拟从六个方面对刑法进行修正和补充,其中就包括高空抛物行为的单独入罪化。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过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刑法是在道德谴责、其他法追责之后的又一道防线。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打消“不会出事”的侥幸、“能多大事”的自信以及“多大点事”的放任,让隐形的高空杀手们更为自觉,并通过刑法的适用,逐步形成公众对法律规范的积极信仰,时刻保持对他人生命以及公共安全的敬畏之心。
作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我们要增强法治和安全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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