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实习期间猝死,谁来承担责任?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4月12日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例】小杨是某学院的学生,2016年入学,2018年9月1日,广州市某客运公司(甲方,实习单位)、小杨(乙方,学生)与学院(丙方,学校)签订《学院学生实习协议》,学院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随后小杨并未在该客运公司(后经查,该公司并不存在)实习,而是自行去了某达公司实习,而该变更实习行为未告知校方。
2018年12月5日下午16时,小杨倒在同和路边,后经120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其死亡原因系猝死。此后,小杨父母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主张侵权之诉,认为学院没有对学生实习期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详尽考察,存在严重失职失责,应对小杨的死亡后果承担70%的过错责任,请求赔偿丧葬费、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72万余元;请求保险公司在校园责任险30万元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焦点】小杨在实习期间猝死路边,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析】侵权责任之诉,一般是由四个因素去作出判断: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先根据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来确定责任。小杨未在实习协议签订的实习单位实习,学院在指导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未予以关注,确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但此管理义务应是有限度的,不能因此而确定学院有过错。
其次,从因果关系分析,学院不可能预见到小杨的死亡后果,其管理不当的行为并未导致小杨陷入危险境地,亦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同时,小杨死亡的地点并非实习地点,死亡原因亦系猝死,其死亡原因更多源于自身疾病突发所致,无证据证实与学院管理行为有关联。
综上可知道,虽然存在死亡结果,但是学院方面既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有证据证实小杨死亡后果与学院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完)【焦点】小杨在实习期间猝死路边,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析】侵权责任之诉,一般是由四个因素去作出判断: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先根据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来确定责任。小杨未在实习协议签订的实习单位实习,学院在指导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未予以关注,确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但此管理义务应是有限度的,不能因此而确定学院有过错。
其次,从因果关系分析,学院不可能预见到小杨的死亡后果,其管理不当的行为并未导致小杨陷入危险境地,亦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同时,小杨死亡的地点并非实习地点,死亡原因亦系猝死,其死亡原因更多源于自身疾病突发所致,无证据证实与学院管理行为有关联。
综上可知道,虽然存在死亡结果,但是学院方面既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有证据证实小杨死亡后果与学院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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