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乘坐公交车受伤,应当如何维权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6月7日
公共交通工具实惠便捷,很多人每天都会搭乘公交车,当乘坐过程中交通事故受伤,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下面结合案例告诉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孙兰每天早上都会搭乘公交车去买菜,她作为60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搭乘。一次买菜晨练回家途中,正值上班高峰期,公交车和前方小轿车追尾。在后排的孙兰因为惯性扑到前面,身上多初淤青,,司机拨打120后和客车司机还在争吵,救护车将她送往医院救治。经过医院检查,孙兰身上多处擦伤,脚踝骨折,因为本身伴有骨质疏松,恢复比较慢住院治疗一个月,花费2万元。刘兰住院期间,家属联系公交公司索赔,对方回复说,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轿车方主要责任,公交车并非盈利车辆,并且孙兰是老人免费乘车,应当向对方索赔。孙兰的儿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处理,于是向专业律师咨询维权,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告知他,乘坐公交车后成客运合同,不因为老年免费而免除责任,孙兰决定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要求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赔偿医药费20000元和营养费5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成立客运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孙兰享受老人免费乘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的个人特殊体质,不能免除被告的责任。诉讼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共25000元。
由此看来,即使免费搭乘公交车发生事故受伤,公交车公司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当因为司机和对方过错造成身体损害或财产损失,公交车公司可以向其追偿,但是不能推卸赔偿责任。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公共交通工具实惠便捷,很多人每天都会搭乘公交车,当乘坐过程中交通事故受伤,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下面结合案例告诉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孙兰每天早上都会搭乘公交车去买菜,她作为60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搭乘。一次买菜晨练回家途中,正值上班高峰期,公交车和前方小轿车追尾。在后排的孙兰因为惯性扑到前面,身上多初淤青,,司机拨打120后和客车司机还在争吵,救护车将她送往医院救治。经过医院检查,孙兰身上多处擦伤,脚踝骨折,因为本身伴有骨质疏松,恢复比较慢住院治疗一个月,花费2万元。刘兰住院期间,家属联系公交公司索赔,对方回复说,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轿车方主要责任,公交车并非盈利车辆,并且孙兰是老人免费乘车,应当向对方索赔。孙兰的儿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处理,于是向专业律师咨询维权,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告知他,乘坐公交车后成客运合同,不因为老年免费而免除责任,孙兰决定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要求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赔偿医药费20000元和营养费5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成立客运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孙兰享受老人免费乘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的个人特殊体质,不能免除被告的责任。诉讼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共25000元。
由此看来,即使免费搭乘公交车发生事故受伤,公交车公司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当因为司机和对方过错造成身体损害或财产损失,公交车公司可以向其追偿,但是不能推卸赔偿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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