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股东未出资,董事是否对此承担责任?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3月8日
【焦点】股东开曼斯曼特未出资,公司董事是否对斯曼特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
【解析】首先要关注一个问题,董事在公司中需要履行什么义务呢?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同时根据第149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和安排公司事务时,以一个普通正常人的合理、谨慎的态度,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的利益。
显然,公司法上并没有详尽列出董事有什么样的义务,而是通过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样抽象性的字眼去概括,原因在于董事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其对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催缴的义务。
同时,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本案中,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向股东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违反,与深圳斯曼特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该六名董事需要对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完)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案例】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应在2006年3月16日前缴清全部认缴出资额,其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分多次出资后,欠缴出资5000020美元。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开曼斯曼特公司为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深圳斯曼特公司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仍欠缴出资4912376.06美元。2005年1月11日至2006年12月29日,胡秋生、薄连明、史万文担任深圳斯曼特公司中方董事;2006年12月30日起,贺成明、王红波、李海滨担任深圳斯曼特公司中方董事。经查,本案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在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认缴出资额期限届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均担任过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胡秋生等六名董事作为深圳斯曼特公司的董事,同时又是股东开曼斯曼特公司的董事。
【焦点】股东开曼斯曼特未出资,公司董事是否对斯曼特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
【解析】首先要关注一个问题,董事在公司中需要履行什么义务呢?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同时根据第149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和安排公司事务时,以一个普通正常人的合理、谨慎的态度,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的利益。
显然,公司法上并没有详尽列出董事有什么样的义务,而是通过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样抽象性的字眼去概括,原因在于董事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其对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催缴的义务。
同时,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本案中,胡秋生等六名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向股东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违反,与深圳斯曼特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该六名董事需要对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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