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简历造假风险大,诚实应聘是正道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4月2日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公司招聘都会有对学历和资历的要求,应聘者根据公司的要求选择应聘公司,但有的劳动者为了成功被聘用,将学历和过往工作经历造假。下面结合案例,向大家介绍,发现员工信息造假,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清新公司是一家经营洗护产品公司,公司在2015年通过网络招聘产品运营主管,要求本科学历和3年岗位职业经验,刘萍应聘得到录用,提交的简历和个人资料为本科学历和4年工作经验。2020年公司在对员工的资料归档审查时发现,刘萍的学历信息无法查询,以往的工作经历和实际能力也有差距,公司进一步调查后发现真实学历为专科,应聘时的工作经验只有两年。清新公司注重经营诚信,看重管理人员的工作品行。公司认为刘萍个人信息造假,欺骗公司入职,给公司的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决定将其开除。刘萍表示可以离职,但是需要公司支付5个月年平均工资的辞退补偿金,公司拒绝支付并书面告知一个月内完成交接离职。
刘萍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辞退补偿金共8万元。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案情认定,刘萍简历资料造假,对工作的录用和职位具有重要作用,构成欺诈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委最后裁决劳动合同无效,驳回刘萍的仲裁请求。
我们应聘工作的时候,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不要为了达到应聘要求编造学历和工作经验,这样不但工作难保,甚至会面临赔偿责任和信誉下降。公司因为员工过往资料造假也并非一定就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考虑到程度是否构成欺诈。
(完)刘萍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辞退补偿金共8万元。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案情认定,刘萍简历资料造假,对工作的录用和职位具有重要作用,构成欺诈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委最后裁决劳动合同无效,驳回刘萍的仲裁请求。
我们应聘工作的时候,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不要为了达到应聘要求编造学历和工作经验,这样不但工作难保,甚至会面临赔偿责任和信誉下降。公司因为员工过往资料造假也并非一定就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考虑到程度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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