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租房遇到假房东怎么办?
文章发布时间:2021年4月7日
素材来源:速调法律网
在大城市工作的年轻人很多都会遇到租房纠纷,签订租房合同是住房安全的保障,随着法律意识提高,现在大家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的意识越来越高,同时也要明确与自己签订协议人的身份和民事能力,下面结合案例,向大家介绍和房东家人签订的租房协议有效吗?
刘静因为工作调动,想在公司附近的租房居住,通过网上租房软件找到了一处在广州天河区的房子,房间采光通风不错,物业管理也比较负责。当天就和房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房租每月3000元,押金5000元,租期一年。并查看了房主的身份证信息。刘静入住后,一直相安无事,几个月后因为洗手间堵塞,她联络房东修理,过来的并不是原来签订协议的人,对方表示对此并不知情,自己才是房产证持有人。对方认为房租定价过低,同户型的房子租金在4000元左右,想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当刘静再次联系签订的合同的人才得知,对方是房主的儿子,父亲想赠与给他还没办理手续。刘静认为自己按照程序签订租房协议,现在已经居住生活,还购买家电,现在搬走对生活影响很大。房东告诉他退还押金和剩余房租,限期一周内搬家,刘静协商无果,向合同履行地的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继续履行合同或被告支付租赁合同违约金9000元并退还押金。被告辩称合同出租方并非房主本人,租赁合同没有效力,应该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儿子为无权代理行为,被告儿子有房屋钥匙和门禁卡,租房软件的号码也是被告儿子,原告根据常识认为被告儿子即为房东,租金虽然低于小区平均水平,但是没有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原告在没有查看房产证时认为被告儿子就是房主的本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租赁合同没有被房东追认,应认定为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9000元,并退还房租。
当我们租房时应该查看对方的身份信息和房产证,确定是否为房产证持有人,以免被欺骗和合同无效,当出现对方无权代理签订合同无效时,可以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租赁合同没有被房东追认,应认定为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9000元,并退还房租。
当我们租房时应该查看对方的身份信息和房产证,确定是否为房产证持有人,以免被欺骗和合同无效,当出现对方无权代理签订合同无效时,可以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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